辦了遺囑公證還要辦繼承公證。遺囑公證,是立遺囑人生前立下遺囑,再拿著遺囑和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財產證明(如:房產證),到公證處辦理。公證過后遺囑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死者死亡2個月內,遺囑指定繼承人就可以拿著公證過的遺囑,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章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章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