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起訴對方需要費用,但是以下案件不需要繳納訴訟費用: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法院起訴要付的費用有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法律客觀:《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本辦法規定可以不交納或者免予交納訴訟費用的除外。《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