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協議合同需寫明,合伙企業的名稱、場所;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各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出資的數額、方式、期限;合伙事務的經營管理;以及利潤、虧損的分配方式等內容。合伙協議可以載明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一、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辦法和虧損分擔辦法如何處理
如果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辦法和虧損分擔或者實際情況不能完全適用合伙協議的約定的,可以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如果合伙人經過協商仍未能作出決定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或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或分擔。
二、股東出資認繳和實繳的區別是什么
1、概念不同
認繳出資是指企業的法定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企業根據企業章程規定應繳的注冊金;而實繳出資是指公司成立時公司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
2、承擔責任不同
企業合伙制度中的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設立普通合伙企業應當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而實繳出資時,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3、出資數額不同
企業合伙制度中的認繳出資時,在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在實繳出資中,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八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伙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
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