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二)調出所任職人民法院的(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法官職務的,或者本人申請免除法官職務經批準的(四)經考核不能勝任法官職務的(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六)退休的(七)辭職或者依法應當予以辭退的(八)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任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十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法官職務: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二)調出所任職人民法院的(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法官職務的,或者本人申請免除法官職務經批準的(四)經考核不能勝任法官職務的(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六)退休的(七)辭職或者依法應當予以辭退的(八)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任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