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員不能擔任陪審員:(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2)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3)被開除公職的。人民陪審員的免除: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一)本人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三)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人民陪審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