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其實,所謂的“生孩子”,并不是真的讓犯人生孩子,而是這種刑罰就想生孩子一樣痛苦。這種酷刑起源于東南亞,戴笠在原有刑罰的基礎上加以改造。成為了一種與眾不同的酷刑。首先,需要找一根打氣筒往犯人的內臟里打氣,直到肚子圓鼓鼓的,在打完氣后,打氣管就會變得漲漲的,此時再把氣管子用力拉出,這個過程非常的痛苦,簡直比生孩子還要殘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