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會是 勞動爭議 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處理機構。 里面的工作人員不都是公務員,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