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有哪些權利義務
1、申請執行人的權利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被執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3)在執行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被執行人破產。
(4)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在被執行人財產被執行完畢前,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可以對法院的分配方式提出異議。可以針對參與分配方案提起訴訟。
(5)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該第三人直接向其履行債務。
(6)權利繼受者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變更申請執行主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十六條至八十三條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
(7)申請執行人員回避,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
(8)通過法院信息公開場所或直接詢問等方式,了解案件執行情況。
(9)可以針對第三人異議,提起繼續執行被執行人財產的訴訟。在發現被執行人財產后,可以向人民法院報告,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恢復案件執行。在中止、暫緩執行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繼續執行。
(10)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1)申請執行人發現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有消極執行、以權謀私等影響公正執行問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和其他紀檢監察部門檢舉、控告。
2、申請執行人的義務
(1)申請執行人應當積極主動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配合法院開展執行活動。
(2)被人民法院指令負責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不得使用、處分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