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已有的城鄉規劃不符合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改;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不符合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改造計劃,逐步組織實施。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應急避難場所,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應急避難場所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和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