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的新內容
在保護股東知情權方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賦予了股東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決議等文件材料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固有權,屬于法定知情權,也是股東權利中的基礎性權利,依法應當嚴格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介紹,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針對適用這兩條規定中遇到的爭議較多的問題,作出了規定:首先,結合訴的利益原則,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明確了股東就《公司法》享有的訴權,并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享有的有限訴權。二是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對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有的不正當目的作了列舉,明確劃定了公司拒絕權的行使邊界。明確規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東間協議這種方式,實質性剝奪股東的法定知情權。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股東行使法定知情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為保障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對股東聘請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查閱,作了規定。就股東可以請求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損失也作出規定,以防止從根本上損害股東知情權。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還對股東哪些權利的保護進行了細化?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積極探索、完善對股東利潤分配權的司法救濟。利潤分配權,是指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或股份比例請求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潤,原則上屬于商業判斷和公司自治的范疇,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介入。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明確規定,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應當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不予支持。
針對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公司不分配利潤,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領取過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東操縱公司購買與經營無關的財物或者服務,用于自身使用或者消費,或者隱瞞、轉移利潤等情形,排擠、壓榨小股東,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損害小股東利潤。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明確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可以適當干預,以實現對公司自治失靈的矯正。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還規定了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和損害救濟,同時,對股東的監督權,完善了股東代表訴訟機制。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還就決議效力瑕疵訴訟制度作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