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違法行為撞死人,只能算做交通事故,不承擔刑事責任!這類交通事故雖不牽涉刑事訴訟、不會判刑,但可能面臨民事糾紛,以及人道主義賠償。
二、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事故,致人死亡/重傷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無意識非主觀地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事故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有較大區別,在刑法中于過失犯罪;當然若是有預謀的開車撞人,那就是毫無爭議的故意殺人罪,最高可判死刑。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所以適用于交通事故的只有一個罪“交通肇事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