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法第二十八條釋義: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這是設立公司的前提條件,也是股東的法定義務。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應當將認繳的貨幣資金在公司設立登記前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由銀行等金融機構代為保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股東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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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