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級傷殘包括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頭面部損傷、脊柱胸段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肢體損傷和皮膚損傷等嚴重情況,導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功能喪失嚴重。2級傷殘則包括智力缺損、失語、盲目、肢體癱瘓等嚴重情況,需要他人幫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
法律分析
4.1Ⅰ級傷殘
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植物狀態;
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頭面部損傷致:
a)雙側眼球缺失;
b)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體損傷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4.2Ⅱ級傷殘
4.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語;
c)雙眼盲目5級;
d)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4.2.2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雙眼盲目5級;
d)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礙障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結語
在傷殘評定中,4.1級傷殘包括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導致嚴重的生活自理困難。而4.2級傷殘則涵蓋了頭面部損傷、失語、盲目和聽覺障礙等。這些殘疾嚴重影響了個體的生活和工作能力。評定結果將為受傷者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和救助措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三)遇有突發事件時,在預防預警、救死扶傷等工作中表現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