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取消,一般就是年終獎和績效工資。員工工資的標準是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制定的。制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否則該標準是不符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依據。工資計算可采用以下兩種形式,即:
(1) 以計時工資為主的應付工資的計算
應付工資=計時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 以計件工資為主的應付工資的計算
計件工資=計件單價×合格產品的數量
應付工資=計件工資+津貼和補貼+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