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無故降薪是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行為。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理由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勞動單位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予支付,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衍生問題:
公司調崗降薪不辭退怎么維權 公司無故調崗降薪可以去當地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先要求單位向本人提供當初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然后查看當初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是否注明工作內容,如果明確了本人的工作內容,公司在沒有和本人以書面形式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調人去其他部門就是違約,可以據此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