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從起訴到開庭一般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首先,法院需要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然后,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第二款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