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且經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改變對其行為的認定,該行為恰是認定導致交通事故的行為。遇此情況,作出原交通事故認定的單位應當撤消原認定書,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二條 尸體檢驗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為了確定死因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征得死者家屬同意。死者家屬不同意解剖尸體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尸體,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由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簽名。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注明。對身份不明的尸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