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復核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規定可知,交通事故復核是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的程序,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 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并制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注明;
(二) 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 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四)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六)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即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送達。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