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刑事訴訟法不起訴復議復核程序是怎樣的?
審查起訴的案件范圍
已經偵查終結而沒有被撤銷的案件,無論是公安機關等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偵查終結的,還是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自 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都必須移交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審查起訴。
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的受理
受理的期限
(1)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
(2)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 訟規則》第244條)。
受理后不應再退回公安機關
(1)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認為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或 者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六機關規定”第34條)。
(2)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 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3)認為屬于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 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4)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認為屬于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時,可以直接交下級人民檢 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5)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 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48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