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2、行政復議特征主要有: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2、行政復核則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處罰,而進行審查核對,也就是說復核是由做出行政決定的機關再次進行復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