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簡稱國家金融監管總局。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基礎上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5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揭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把堅持和加強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落實到履行職責過程中。
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維護金融業合法、穩健運行。
(二)對金融業改革開放和監管有效性相關問題開展系統性研究,參與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控股公司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制定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有關監管制度。
(三)統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研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重大問題,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工作,構建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和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四)依法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實行準入管理,對其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狀況、償付能力、經營行為、信息披露等實施監管。
(五)依法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與合規評估,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六)統一編制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監管數據報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履行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職責。
(七)負責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科技監管,建立科技監管體系,制定科技監管政策,構建監管大數據平臺,開展風險監測、分析、評價、預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強監管、防范風險。
(八)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實行穿透式監管,制定股權監管制度,依法審查批準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股權變更,依法對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開展調查,對違法違規行為采取相關措施或進行處罰。
(九)建立除貨幣、支付、征信、反洗錢、外匯和證券期貨等領域之外的金融稽查體系,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法對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相關主體進行調查、取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十)建立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恢復和處置制度,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提出有關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意見建議并組織實施。
(十一)牽頭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組織建立非法金融活動監測預警體系,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法開展非法金融活動防范和處置工作。對涉及跨部門跨地區和新業態新產品等非法金融活動,研究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按要求組織實施。
(十二)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要求,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相關業務工作,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履行相關金融風險處置屬地責任。
(十三)負責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與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中介機構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為進行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開展調查,并對金融機構采取相關措施。
(十四)參加金融業相關國際組織與國際監管規則制定,開展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
(十五)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綜上所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是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基礎上組建的國務院直屬機構。
【法律依據】:
《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三條
【所有權權屬】國有金融資本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金融資本所有權。
第四條
【管理要求】國家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與監督體制,建立健全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
第五條
【管理原則】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應當遵循堅持黨的領導、服務大局、集中統一、權責明晰、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管理目標】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目標是,優化國有金融資本布局,增強國有金融機構活力、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實現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維護國家基本制度,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