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相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申請:
1.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2.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3.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4.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5.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在審查起訴的過程中,受理后不應再退回公安機關的情況有哪些呢?
1.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認為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或 者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六機關規定”第34條)。
2.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 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3.認為屬于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 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4.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認為屬于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時,可以直接交下級人民檢 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5.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 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以上就是律師整理的關于檢察院復議復核程序規定的相關內容,您了解了嗎?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 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復核申請,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適用本規定。
第六條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相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申請:
(一)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二)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該內容由 王金虎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