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指對已作決定的事再做一次討論。
2、指司法機關根據有關機關和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或要求,對已作出的決定重新予以考慮,或重新審查處理。
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司法機關對控告的案件經過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并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七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五十八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五十九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如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處法定刑的最低刑還是過重的,經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