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主動離職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并辦理離職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應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并在15日內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文本應保存至少2年備查。
法律分析
勞動者主動離職一般屬于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等情形;而勞動者要離職的,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是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嗎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拓展延伸
離職與解除勞動合同:權利與義務的界定
離職與解除勞動合同之間的關系涉及到勞動者和雇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界定。離職是指勞動者主動離開工作崗位,不再繼續與雇主保持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則是指根據法定情形或雙方協商一致,由一方或雙方決定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在離職的情況下,勞動者享有辭職的權利,而雇主有義務處理離職手續并支付相應的離職補償。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雙方需要遵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對于雙方權利與義務的界定,應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斷和處理。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勞動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并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離職與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同的概念,離職是勞動者主動離開工作崗位,解除勞動合同則是由雙方決定終止合同關系。在離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有義務辦理離職手續并支付經濟補償;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雙方需要遵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程序。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