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了贈與的條件和撤銷條件以及附條件贈與和遺贈的區別。贈與條件是指在贈與行為中,當事人設定了條件,并且這些條件的成就或否作為贈與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附條件的贈與中,條件的成就與否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成就時,贈與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效力卻處于未定狀態。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附條件贈與和遺
法律分析
贈與系附條件贈與是指在贈與行為中,當事人設定了條件,并且這些條件的成就或否作為贈與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在附條件的贈與中,條件的成就與否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成就時,贈與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效力卻處于未定狀態。
二、附條件贈與滿足什么條件可以撤銷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三、附條件贈與和遺贈有什么不同
遺贈與生前贈與,都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兩者有相同處,但兩者的差別也十分明顯。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兩者的法律行為性質不同。遺贈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遺贈人在立遺囑時,不必征求受遺贈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遺囑中作出遺贈的規定。此遺囑在遺贈人死亡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并不受受遺贈人接受遺贈與否的影響。而生前贈與則是雙方法律行為,是一種合同關系。贈與成立與否,取決于兩方面的意見表示,一方面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還要有受贈人同意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
2.兩者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遺贈必須在遺贈人死亡之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而生前贈與只能在贈與人生前發生法律效力。
3.兩者生效的條件不完全相同。遺贈只要有遺贈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其他條件符合法律的規定,即可生效。而生前贈與除此之外,還必須以交付贈與物為條件,否則不能生效。
4.兩者的方式不同。遺贈必須以遺囑的方式進行,要符合訂立遺囑的法定條件。而生前贈與則沒有嚴格的方式,可以書面方式也可以口頭方式。
5.接受一方負有的義務不同。遺贈在特定條件下可以附帶條件,而生前贈與則不附帶任何義務。
拓展延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因此,贈與條件中如果存在贈與財產有瑕疵的情況,贈與人不承擔責任,而如果存在附義務的情況,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結語
贈與行為可以附帶條件,但條件的成就與否會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附條件的贈與和遺贈雖然都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但在法律行為性質、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生效的條件以及方式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別。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條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