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來說不會的,監聽是公安機關的技術偵察措施,但使用該措施,是有嚴格限制的,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中國掃黃打非網
Copyright ? 2019-2024 喳財網 版權所有
贛ICP備2023002352號-9
違法及侵權請聯系:TEL:15388973111 E-MAIL:how15388973111@126.com 本站由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王興未律師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