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局不能夠隨意監聽他人電話內容,需要以下情形時才能采取措施。(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有意殺人、有意傷害使人重傷或者喪命、蹂躪、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團性、系列性、跨范圍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量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量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準許、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六條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制作呈請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報告書,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
人民檢察院等部門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交公安機關執行的,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交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執行,并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