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負刑事責任,但故意殺人者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根據情節輕重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重罪應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重罪情節惡劣,經核準追訴應負刑事責任。對未滿十八周歲的犯罪者,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需加以管教或進行矯治教育。
法律分析
14歲開車撞死人的,一般不負擔刑事責任,但如果是構成故意殺人則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礎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則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礎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拓展延伸
未成年人無證駕駛致人死亡,司法判決如何?
未成年人無證駕駛致人死亡是一起涉及刑事責任的嚴重事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于此類案件,司法判決通常會依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進行。根據我國刑法,未成年人無證駕駛屬于交通肇事罪,其犯罪性質嚴重,對他人生命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因此,法院一般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肇事者的年齡、犯罪動機、社會影響等因素,對其進行刑事處罰。判決可能涵蓋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罰,并可能面臨罰款、吊銷駕駛證等行政處罰。具體的判決結果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以法院的判決為準。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未成年人無證駕駛致人死亡的案件屬于嚴重的交通肇事罪。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肇事者進行刑事處罰,考慮年齡、犯罪動機、社會影響等因素。判決可能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罰,并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具體的判決結果需根據案件細節確定,請以法院判決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21修訂):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申請 第二節 申 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以及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項以外的其他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十)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未滿十年的;
(十二)三年內有代替他人參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行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六十三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交通警察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使用規范、文明的執法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