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到派出調取監控影像,必須要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作支持 不涉及切身利益和案件,普通人到派出所去調路口監控是不行的,去調監控必須要有合理的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