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私房業主與公房住戶之間的房屋互換,雙方需先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交易過戶手續后再辦理使用權過戶手續。房管部門直管公房之間的房屋互換,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經管單位或房屋調換站申請,并辦理手續。房產互換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相互自愿的基礎上,采用等價或不等價加補償的方式相互交換住房的行為,通常分為所有權互換和使用權互換兩種形式。互換房屋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即房產管理部門出租的直管房產,企事業單位自管房的職工住宅,以及自住的私房或所租賃的私房。
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五條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四十七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他項權證書;(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