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詆毀商業信譽既遂要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1、自然人犯此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3、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損害商業信譽罪有什么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被害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被害人的商業信譽;
(3)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被害人的商品聲譽;
(4)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4、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降低而造成他人損失的結果,并希望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為。
三、與誹謗罪的區別
1.在認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時,應當劃清與誹謗罪的界限。刑法第246條規定,誹謗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種事實,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2.該兩種罪在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主體方面都有十分相似之處。
3.二者的區別最主要體現在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是通過“誹謗”的方式侵犯競爭對方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后者則是通過誹謗侵害公民的人格。
4.在現實生活中,如果侵害人的誹謗行為針對企業負責人或者經營者本人的,就應當具體分析行為的特征和侵害人的主觀方面特征,來確定罪名。侵害人如果以排擠競爭為目的,捏造并散布虛偽的事實,但同時指向商業信用主體和其負責人個人的,應當認定為本罪。如果侵害人為發泄個人不滿,蓄意貶低企業負責人個人的,應當認定為誹謗罪。
5.如果一行為既貶低企業又貶低個人的,應以想像競合原則處理。如果是數行為既觸犯誹謗罪又觸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之數客體,則應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