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國《侵權責任法》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
如何完善我國《侵權責任法》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
(一)應當明確規定醫方違反告知說明義務的侵權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是對受到醫療損害的患方提供全面的法律救濟。患方依據《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的八種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第22條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方式和第47條規定的懲罰性損害賠償方式,有權請求醫方承擔財產性賠償和非財產性賠償。《侵權責任法》第55條第2款規定::“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3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告知義務是對患方民事權益的侵犯行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醫療機構承擔的應當是侵權責任,而賠償責任則是側重于對被侵權人的財產性賠償。有鑒于此,建議將該條中的“賠償責任”的規定修改為“侵權責任”更為準確
導讀(一)應當明確規定醫方違反告知說明義務的侵權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是對受到醫療損害的患方提供全面的法律救濟。患方依據《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的八種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第22條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方式和第47條規定的懲罰性損害賠償方式,有權請求醫方承擔財產性賠償和非財產性賠償。《侵權責任法》第55條第2款規定::“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3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告知義務是對患方民事權益的侵犯行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醫療機構承擔的應當是侵權責任,而賠償責任則是側重于對被侵權人的財產性賠償。有鑒于此,建議將該條中的“賠償責任”的規定修改為“侵權責任”更為準確
(一)應當明確規定醫方違反告知說明義務的侵權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是對受到醫療損害的患方提供全面的法律救濟。患方依據《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的八種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第22條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方式和第47條規定的懲罰性損害賠償方式,有權請求醫方承擔財產性賠償和非財產性賠償。《侵權責任法》第55條第2款規定::“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3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告知義務是對患方民事權益的侵犯行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醫療機構承擔的應當是侵權責任,而賠償責任則是側重于對被侵權人的財產性賠償。有鑒于此,建議將該條中的“賠償責任”的規定修改為“侵權責任”更為準確。(二)應當全面肯定關于醫療水平的構成要素。日本的司法判例首創了“醫療水平”的概念。醫療水平是以地域、時間、資質等三要素為構成要件的。《侵權責任法》第57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這一規定表明法律僅規定了醫務人員應當履行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卻忽略醫務人員自身的條件、醫務人員所在醫療機構條件以及當地的醫療衛生條件。醫療地域性因素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綜合性大醫院與小醫院的差別;二是經濟發達地區與偏遠地區的差別。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且東西經濟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呈現“城鄉二元化”、“東西部二元化”的嚴重不公平局面。與城市和發達地區相比,廣大農村及中西部偏遠地區的公共衛生體系不健全,各地醫療人員的素質、醫療機構的設施質量參差不齊,同一等級的醫療機構和不同等級的相同職稱的醫務人員也有很大的差別。據此,建議將該條中的“當時”的規定修改為“當時當地”更為恰當和合理。(三)應當直接認定特定情況下醫方的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這一規定表明確,在出現上述列舉的三種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之一的,應當是直接“認定”,而不是“推定”。因為推定是根據某一事實的存在而作出的與之相關的另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這種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如何完善我國《侵權責任法》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
(一)應當明確規定醫方違反告知說明義務的侵權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是對受到醫療損害的患方提供全面的法律救濟。患方依據《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的八種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第22條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方式和第47條規定的懲罰性損害賠償方式,有權請求醫方承擔財產性賠償和非財產性賠償。《侵權責任法》第55條第2款規定::“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3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告知義務是對患方民事權益的侵犯行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醫療機構承擔的應當是侵權責任,而賠償責任則是側重于對被侵權人的財產性賠償。有鑒于此,建議將該條中的“賠償責任”的規定修改為“侵權責任”更為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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