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申請人需準備好個人的相關資料,例如本人身份證件、戶口本或者租房協議、房產證明的復印件等資料; 2、申請人根據自身情況,由相關人員帶領至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進行辦理; 如果是暫住在居民家中的,則由其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本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委托的管理站申領暫住證即可; 如果是暫住在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廠的,則通常需要所在單位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然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如果是暫住在出租房的,則需要由房東攜帶租賃合同,帶領申請人至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