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實際欠款人出具欠條能否認定為債務加入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需對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進行區分。債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前提下,債務人將合同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原債務人不再是債的法律主體;債務轉移必須經債權人同意才有效。
債務加入是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債務加入不需要得到原債務人的同意,因為此行為不會危害原債務人的利益。雖然法律沒有關于債務加入的明文規定,但它是意思自治原則的自然結果。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轉移】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轉移時新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債務轉移時從債務一并轉移】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