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與陳某于2017年結婚。婚后,由于父母抱孫心切,孫某也很喜歡孩子,急于有自己的孩子,便要求妻子陳某生育子女。陳某未做好心理準備,不愿意生孩子。兩人因此多次發生爭吵,導致夫妻不和。半年前,陳某發現自己懷孕了,孫某堅持要將孩子生下來,孫某的父母也寄予很大的希望。但不久后,陳某未經孫某同意便到醫院墮胎。孫某大發雷霆,但陳某依然不為所動,始終不愿生育。上周,孫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陳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請求損害賠償。
按照中國的傳統觀念,結婚生子是天經地義的事,但這并不代表妻子不愿意生孩子時丈夫可以強迫其生育。所謂生育權,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凡是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雙方有生育孩子與不生育孩子的權利以及與生育孩子相關的其他合法權益。由于夫妻之間生育權的實現需要對方的配合,因此夫妻之間彼此要承擔生育的權利與義務。但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可見,陳某的請求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