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的構成要件及主旨:遺棄罪是指對年老、年幼、患病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具有扶養義務、有能力負擔卻拒絕扶養,并且遺棄行為達到情節惡劣程度。主體為負有法律扶養義務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主觀要件為故意拒絕扶養。遺棄者出于個人主義自私自利或其他卑鄙動機。
法律分析
(一)遺棄罪的概念及其構成——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二)遺棄罪的概念及其構成——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于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1、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公民對哪些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是由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了的。扶養義務是基于撫養與被撫養、扶養與被扶養以及贍養與被贍養這三種家庭成員之間不同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產生的。
2、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并有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標準(當時當地的標準)外有多余的情況。行為人是否有能力負擔,這就需要司法機關結合其收入、開支情況具體加以認定,這里所謂扶養,如前所述,應從廣義上理解,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以及夫妻之間的扶養。
3、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于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三)遺棄罪的概念及其構成——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
(四)遺棄罪的概念及其構成——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借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于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結語
遺棄罪是一種侵犯家庭成員平等權利的犯罪行為,其構成包括客體要件和客觀要件。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并有能力負擔卻拒絕扶養。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才構成犯罪。而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在主觀方面,本罪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應履行扶養義務卻拒絕扶養。遺棄者出于個人主義或其他卑鄙動機,對被遺棄者造成嚴重傷害。遺棄罪的存在旨在保護弱勢家庭成員的權益,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六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