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職責如下: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5、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用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警察在執行公務是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首先必須是執法主體,也就是有執法權。就是必須是授銜的正式民警,文職、工勤、協警、臨時工等是沒有執法權的,是不能獨立執法,只能協助有執法權的民警執法;
其次是必須按照規定著裝,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要著警服。不管是否著警服,都要攜帶證件;
最后,法律規定需要攜帶文書的,是必須要攜帶法律文書的,例如:傳喚證、拘留證、檢查證等。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