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信訪告知書是必須簽字的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條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于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積極采納。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