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1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2可行性分析報告; 3選址報告; 4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的簡歷和有關證件,包括身份證、畢業證、職稱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在編證明(內部醫療機構)或非在職證明及計劃生育證明等(驗證后交復印件); 5法人和 法定代表人 的資格證明。
法律客觀:《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條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