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把別人打傷了,是需要賠償別人的相關費用的。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罪可以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一、孩子在學校摔傷怎么辦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十七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行為能人造成他人傷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二、小孩在超市摔傷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小孩子在超市里摔傷,這要看摔傷的原因是超市的環境因素造成的,還是自己的不當行為造成的,也就是說,要看小孩摔傷的因果關系。
(一)超市的環境
1、小孩摔傷時,是否是超市的障礙物碰撞,此障礙物有無設置明顯的、足以讓顧客清楚看到的提示并完全可以避免的環境。
2、超市是否有墮落物碰撞而導致小孩摔傷。
3、超市的工作人員有無碰撞小孩的行為。
4、小孩摔傷的部位,有無散落的液體、或者容易造成摔倒的物質。
5、超市的地面防滑設施,是否符合裝修的行業標準。
是由于超市的環境因素引起的,店里就要負一定的責任;如果超市在這幾方面都沒有過錯,那么超市不負責任。
(二)小孩有無監護人在場
小孩由于沒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小孩的摔傷,即使與超市的環境有關,因為監護人沒有直到監護作用的,監護人也要負一定的責任。
(三)法律規定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