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于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
買了生育保險但不足10個月的,需要根據當地社保政策判斷是否能夠享受生育保險,有地區規定必須連續繳費滿一年方可享受,這樣的話,女職工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則需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若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