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虹所在的小區有一些住戶沒有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物業公司遂將欠款人的姓名、性別、欠款時間、欠款金額、家庭住址、聯系電話,在小區四周張榜公布,其中梁虹的名字赫然在列。事后,她感覺有許多人對她目光怪異,或指指點點,甚至諷刺、嘲笑、挖苦。
小區住戶拖欠物業費固然不對,但物業公司張榜公布欠款人信息也侵權,必須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物業公司張榜公布梁虹拖欠物業費具備了上述侵權要件:
一是梁虹的名譽已經遭受損害。物業公司的做法,已經導致他人對梁虹目光怪異、指指點點,甚至諷刺、嘲笑、挖苦,實質是對梁虹的品德、信譽產生了懷疑,至少是不好的看法,直接影響到其社會地位和尊嚴。
二是物業公司具有損害梁虹名譽的主觀惡意。物業公司公示欠款人名單的目的,是迫使梁虹因怕名聲受損而付款,這正好說明物業公司對自己行為將造成被公示人名譽損害的后果是明知的,雖然并不一定希望該損害后果的發生,但物業公司對此采取的是放任的態度,即具有間接故意。
三是物業公司的違法行為侵犯了梁虹的隱私。隱私是指公民個人生活中不愿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秘密,包括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私生活等等。而物業公司正是未經其同意,而公示了梁虹的姓名、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四是物業公司的違法行為與梁虹名譽損害后果之間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因此,梁虹拖欠物業費雖是事實,物業公司將這一事實張榜公布卻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