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三點:一是產權證不合法,國家不予承認,導致產權擁有人的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二是不能上市交易和辦理過戶手續,給產權人帶來不便;三是如遇到拆遷,將被視為違章建筑,得不到拆遷補償。因此,小產權房在人們實踐中形成了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但它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法律分析
一、關于小產權房的風險
1、如果你的購房目的主要是自住,那么風險相對較低。首先,你的房是蓋在村屬的土地上,土地歸所在村集體所有,所以,發生產權爭議的可能性非常之小。作為對該房產的準司法仲裁主體的村委會是承認你的產權的,如遇到拆遷,村委會將視你的產權為該村產權的一部分而予以保護。至于以違章建筑對待,于法于理均不通。
2、如果,你所買的“小產權房”在親屬、朋友、熟人中發生轉讓買賣,也是可以進行的。因為在此種轉讓中產權證并不重要,可以用民間的商業合同方式進行轉讓,它一樣具有約束力。己建成的房不讓人家賣,正建的房子不讓人家建,堵塞農民的致富之路,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妥。農民建房售房就像平價藥房的橫空出世,它作了政府多年來一直想作,而未能作到的,老百姓夢寐以求的事。它攻擊的是房地產商們的價格同盟,也許畸形的房價能從這里打開缺口,這是件天大的好事。政府應該作的事,是為城中村農民建房售房提供政策支持,提供法律幫助,而不是相反。而且“小產權房”的確會對構建和諧社會,平抑房價,實現“居者有其屋”,作出貢獻。小產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目前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所以,“小產權”其實就是“鄉產權”,它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說的再直白一些,“小產權房”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小產權房”存在下面法律意義上的風險。
1、
由村委會印制頒發的產權證不合法,國家不予承認。當“小產權房”遇到產權爭議時,產權擁有人的權益將得不到法律保護。
2、“小產權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辦理過戶手續。
3、如遇到拆遷,將被視為違章建筑,得不到拆遷補償。
拓展延伸
近年來,我國政府加大了對城市違章建筑的查處力度,對于小產權房等非法建筑進行了嚴厲打擊。然而,在拆遷過程中,一些小產權房卻遭遇了拆遷無補償的困境,甚至可能被視作違章建筑而被拆除。針對這一現象,我國法律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使用土地,不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等規定,擅自在規劃范圍內進行違章建筑建設。對于非法建筑,根據其具體情況,可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筑,并面臨拆除或罰款等處罰。
然而,在拆遷過程中,一些小產權房卻遭遇了拆遷無補償的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法》的規定,拆遷應當給予拆遷戶合理補償,包括房屋拆遷補償、拆遷安置等。對于一些合法建筑,拆遷單位應當根據建筑物的性質、用途、面積等因素,給予相應的拆遷補償。
然而,由于小產權房屬于非法建筑,在拆遷過程中,拆遷單位可能認為其不屬于合法建筑,從而拒絕給予拆遷補償。這種現象不僅違反了拆遷法的規定,也可能導致拆遷糾紛的發生。
因此,對于小產權房等非法建筑,我國法律規定拆遷單位在拆遷過程中應當給予拆遷戶合理拆遷補償,而對于非法建筑,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同時,拆遷單位在拆遷過程中也應當遵守拆遷法的規定,給予拆遷戶合理拆遷補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結語
小產權房存在一定的風險,尤其是對于那些主要自住的人來說,風險相對較低。但是,對于那些在親屬、朋友、熟人中轉讓買賣小產權房的人來說,需要注意風險。另外,政府應該為城中村農民建房售房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幫助,而不是相反。小產權房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因此,產權擁有人的權益可能得不到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6-02-22) 第三條 異議登記因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失效后,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失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6-02-22) 第四條 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教師法(2009-08-27)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