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違法支付7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三個月至一年不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不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或以完成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工資也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試用期工資發放70%是不合法的,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拓展延伸
試用期工資發放是否符合勞動法規定
根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工資發放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試用期期間,勞動者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權益,包括工資待遇。因此,試用期工資發放應當按照約定的金額或比例進行,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同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應當依法履行支付工資的義務,否則將構成違法行為。因此,試用期工資發放應符合勞動法規定,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結語
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試用期工資發放應符合法律法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同時,試用期工資也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應及時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試用期工資發放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勞動者權益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資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資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