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況下,起訴方需要舉證,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需要特別規定,如果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對方需要證明其不存在,否則即推定該要件事實存在。如果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法律分析
舉證規則如下:
1、一般情況下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起訴方負責舉證責任。
2、對于某些特殊案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于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限于客觀原因難以或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若仍采用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定,勢必損害原告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維持公正。因此,需要作出特別規定,將引起權利發生的個別法律要件事實交由對方負責舉證證明其不存在,否則即推定該要件事實存在。
3、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該內容由 張穎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