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來居住地人員持有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且已滿6個月的;
2、以下三個條件至少符合一個:
在居住地有合法穩定就業(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
在居住地有穩定住所(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
在居住地連續就讀(指在本市中、小學取得學籍的就讀以及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并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就讀)。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