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冒用他人資質強拆構成犯罪。
2、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強拆不僅造成了“被征收人”財物的毀損,也給黨和政府執政為民的形象嚴重抹黑,有些在地區甚至全國都造成了惡劣影響。由此可見非法執行強拆者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非法強拆的組織者應承擔主要責任,其中公務人員同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按其觸犯的刑律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