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是對企業的資金、資產、勞動力、技術、管理等要素進行重新配置,構建新的生產經營模式,使企業在變化中保持競爭優勢的過程。嚴格地講,企業重組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其與破產也沒有必然的法律聯系。
廣義的企業重組,包括企業的所有權、資產、負債、人員、業務等要素的重新組合和配置。
狹義的企業重組是指企業以資本保值增值為目標,運用資產重組、負債重組和產權重組方式,優化企業資產結構、負債結構和產權結構,以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破產是指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破產法》規定清理債務、宣告破產的行為。
一、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區別
1、三者的調整內容和規范重點有所區別
(1)破產清算制度是通過宣告債務人破產后,由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分配規則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最終使債務人不復存在的一套制度。破產清算制度往往適用于那些無法通過重整或和解而繼續生存下去的公司。
(2)破產和解制度著眼于通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協商,減免債務數額及延緩債務履行期限,使債務人擺脫了經濟困難、避免破產,從而維護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兼顧當事人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
(3)企業重整制度則著眼于積極預防破產,充分調動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積極性,共同拯救陷于經營困境的企業,從根本上恢復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能力,維持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實現企業價值的更生再造。其在性質上,重整制度具有債務清理和企業拯救的雙重目的,而后者是主要方面。
2、三者的適用條件不同
(1)能夠啟動破產清算程序必須是債務人出現了破產原因。破產原因有兩種:一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無論該等債務是否到期;二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只要滿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認定為出現了破產原因。破產原因并不論債務人是否經營盈虧,只問能否償還債務,譬如本身經營并不虧損,但卻因不適當地承擔了擔保責任而被宣告破產。
(2)對破產和解來說,程序啟動的條件與破產清算程序啟動的條件是一致的,亦即出現了破產原因。
(3)相對來說,破產重整程序開始的條件較破產清算、和解程序更為寬松,不僅在破產原因已經發生時可以申請重整,在債務企業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時,即有發生破產原因可能的,債權人也可以申請重整。
二、企業重組的形式有哪些
(1)業務重組:是指對被改組企業的業務進行劃分從而決定哪一部分業務進入上市公司業務的行為。它是企業重組的基礎,是其重組的前提。重組時著重劃分經營性業務和非經營性業務、盈利性業務和非盈利性業務、主營業務和非主營業務,然后把經營性業務和贏利性業務納入上市公司業務,剝離非經營性業務和非盈利性業務。
(2)資產重組:是指對重組企業一定范圍內的資產進行分析、整合和優化組合的活動。它是企業重組的核心。
(3)債務重組:即負債重組,是指企業的負債通過債務人負債責任轉移和負債轉變為股權等方式進行重組的行為
(4)股權重組:是指對企業股權進行調整的行為。它與其他重組相互關聯,甚至同步進行,比如債務重組時債轉股。
(5)人員重組,是指通過減員增效,優化勞動組合,提高勞動生產效率的行為。
(6)管理體制重組,是指修訂管理制度,完善企業管理體制,以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