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居住證有效期滿之日起前1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明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或合法穩定住所、或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有關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簽注手續。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