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到期后帶身份證以及必備資料到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提交資料即可辦理續簽。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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